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2016-05-30 13:33:4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和全称:10338、浙江理工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理工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浙江省内“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录取学生就读地点为合作办学的高职院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属高等学府,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前身蚕学馆创办于1897年,是我国最早创办的新学教育机构之一。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1999年更名为浙江工程学院,2004年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

  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具有“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以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对港台免试招生资格。艺术类部分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获评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获评首批50家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

  学校现有62个本科专业,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含12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6个独立设置的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共65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并可授予工程硕士(含13个工程硕士领域)、艺术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拥有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资格。现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27000余人(含独立学院)。现有教职工1900余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860余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教师250余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其中,在部分省份,服装与服饰设计类以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招生,包含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服饰品设计方向)、产品设计(纺织品艺术设计方向)专业;工业设计类以工业设计专业招生,包含工业设计、包装工程专业;数理类以数学类招生,包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专业。按类招生的类别及专业还有:经济与贸易类含经济学、金融学、经济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类含会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类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化学类(基地班)含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材料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材料化学专业;纺织类含纺织工程(纺织技术与贸易、针织工程与贸易、纺织品设计、丝绸设计与工程、纺织材料方向)、非织造材料与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工程专业;电气类含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管理专业;法学类含法学、社会工作专业;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日语专业;新闻传播学类含传播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专业。其它仍按专业招生。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原艺术设计专业所对应的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类、表演等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相应专业及方向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原则按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0%,其它省调档比例按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确定。

  第十四条 除表演(时装表演艺术)专业限招男生10名外,其它专业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此外,因专业培养需要,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建筑学、工业设计类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英文授课班(含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专业):125分;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5分;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70分;美术类专业(非中美合作项目):60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录取,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理工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类: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美术综合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的,浙江省按省美术类统考政策执行,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其它招生省份,在符合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即不分文理按综合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美术类综合分(满分750分)=专业总成绩折750分制×50%+文化总成绩(750分制)×50%(文化总分满分不是750分的等比例换算)。

  (二)时装表演类: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的,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理工实验班:要求高考成绩达省理科一批分数线50分及以上,或经认定确有一定专业特长。其中,浙江省理科一批名次号前15000名(含同分),凡一志愿报考“理工实验班”者,确保录取该志愿。按学校有关规定,“理工实验班”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专业。

  (二)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进档的浙江省考生,只要考生体检不受限且满足单科限分要求,除理工实验班、英文授课班和建筑学专业外,达到以下条件确保专业志愿。

  ① 理科一批名次号前20000名(含同分)或文科一批名次号前4000名(含同分)者,确保就读一志愿专业;

  ② 凡填满六个有效(符合报考条件且不重复填报)专业志愿者,确保考生就读其所填报的六个志愿专业中的一个。

  (三)符合我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申请进入启新学院经济管理、机械电子、电子信息、材料化学生物等实验班学习。

  (四)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

  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其中前15名奖金额为3000元/人,第16至30名奖金额为1500元/人。

  (五)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资助该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校在浙江省预留少量高分征求志愿计划,用于在理科第一批第一次征求志愿时招收高出省一批线50分及以上或高出本校第一批平行志愿投档线35分及以上的考生,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侨考生以及对港、对台免试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该类选拔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但艺术类两个专业方向之间可以互转。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第二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以1200元/(人·学年)标准预收取,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纺织之光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及单位或个人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 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