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浙江省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优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选拔机制,学校在2018年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数为50名,普通类提前录取,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本表的专业选考科目与省考试院网站已公布的统一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一致。
2.学费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准公布为准。
第三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五条 已经参加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符合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有选考科目范围要求的专业,考生选考科目需有1门在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之内;无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则无选考科目限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1.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折算成绩在60分以上(高中学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等10门;成绩折算方法为: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4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A等计15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达到B等(2016届及以前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
2.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达到B等(2016届及以前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三等奖及以上。
(2)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在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三等奖及以上;或高中阶段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高中阶段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中获优胜奖及以上;或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4)艺术特长类: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西洋管乐器可放宽至B级证书)。
(5)体育特长类: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健美操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或高中阶段参加由地市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并获上述项目前三名(团体项目要求为主力成员)。
第六条 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如具有“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学考成绩,或同时具有“技术”科目学考成绩,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第七条 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为准。
第八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考生按专业报名,限报1个专业。报名时登录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站,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填写并打印《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加盖中学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报名条件2中专项条件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取得该项资格时所在高中教务处公章)。
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 ,邮编:315100,电话0574-88229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位一体招生报名材料”字样,同时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中填写EMS单号。申请材料不退还,请考生留好备份。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书面评审成绩(书面评审成绩为考生的高中学考折算成绩,折算标准为: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4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A等计15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从高分到低分分专业确定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原则上不超过分专业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考生一并入围,如相应专业报名人数不足招生专业计划数的6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入围综合素质测试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对高中阶段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语言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具体奖项名称和级别参照报名条件2中的专项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优先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书面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潜质,由笔试和面试组成,分别占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的30%和70%。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五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二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填报录取院校志愿时,高考总分须达到省考试院划定的第二段分数线,并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专业志愿须填本人所入围的专业。
第十三条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由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其中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方法同书面评审的学考成绩折算方法。
第十四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投档基准线,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六章 时间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考生报名:2018年3月4日上午9:00至29日下午17:00;
2.书面材料报送:从报名时起至3月29日下午17:00截止(以当地邮戳或ems单号网上查询系统邮寄时间为准,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3.学校书面评审:3月30日至4月6日;
4.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综合素质测试通知书打印:4月7日至4月13日;
5.综合素质测试:4月15日 (以具体通知为准);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查询:4月21日起。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229100
传真号码:0574-88130193
电子邮箱:zsb@nit.zju.edu.cn
学校主页:http://www.nit.zj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zsw.nit.zju.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w.nit.zju.edu.cn网上报名专栏
第二十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内容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4-88229097。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