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8-02-07 14:34:1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我省新课改高考方案,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选拔录取,坚持标准,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数75名。招生专业(类)分公费招生专业和其它专业(类)两种报考类别,具体计划如下表所示:

科类

报考

类别

招生专业(类)

计划数

学费

(元/年)

选考科目

所含专业

?公费招生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3

6000

物理 化学 生物

 

临床医学

3

6000

化学 生物 物理

 

建筑学

4

6000

物理 历史 地理

 

资产评估

5

5300

物理 历史 思想政治

 

财务管理

5

5300

物理 历史 思想政治

 

法学

5

5300

不限

 

其它专业(类)

电气信息类

10

18000

物理 化学 生物

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

机电类

10

18000

物理 化学 技术

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经济管理类

10

17000

物理 历史 思想政治

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

传播类

10

17000

不限

新闻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

工业设计

(中新合作办学)

5

45000

物理 地理 技术

 

会展经济与管理

(中新合作办学)

5

40000

不限

 

注:⑴大类招生专业一学期后确认具体专业。 

⑵新生入学时按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统一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实际学费按注册专业学费与实际修读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和结算,以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五条  已经参加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达到P等及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公费招生专业:  

(一)学考科目A等4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为8门及以上。

(二)学考科目A等2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为4门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

1.艺术特长类: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高中阶段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西洋管乐器可放宽至B级证书)。

2.体育特长类: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健美操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或高中阶段参加由地市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并获上述项目前三名(包括团体或个人)。

第六条  已经参加201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达到P等及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其它专业(类):  

(一)学考科目A等3门及以上或者A等与B等之和为6门及以上。

(二)符合下列专项条件之一者:

1.艺术特长类: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高中阶段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西洋管乐器可放宽至B级证书)。

2.体育特长类: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健美操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或高中阶段参加由地市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并获上述项目前三名(包括团体或个人)。

第七条  符合公费招生专业报名条件者可兼报其它专业(类)。

第八条  学院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的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第四章  报名流程

第九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进入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考进度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提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申请表》。

第十条  报名无需邮寄纸质申请材料。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考生所在中学盖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特长生)。上传材料须确保电子文件清晰可读。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专家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经招生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初审通过考生名单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初审结果。

第十二条  通过初审的考生根据报名系统提示的报考进度进行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考试报名费每人110元。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潜质,以“笔试成绩(满分40分)+面试成绩(满分60分)”计算形成,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通过初审的考生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笔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按报考类别以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6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考核环节的考生名单。

第十五条  通过初审符合报名条件中规定的艺术或体育特长条件的考生,须持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笔试。经特长专家组评审,根据获奖情况给予不超过6分的特长分,笔试得分加特长分超过40分时,按40分计;进入面试的艺术或体育特长生,可申请参加特长附加测试。根据特长测试情况给予不超过9分的特长分,面试得分加特长分超过60分时,按60分计。

第十六条  根据综合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按报考类别以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七条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和考试,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在填报院校志愿时须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范围为其入围的相应报考类别中所包含的专业(类),且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八条  填报公费招生专业考生高考总分须不低于省第一段分数线。填报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条  综合成绩由学考成绩、学院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院综合测试成绩(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

第二十条  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2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科目A等计15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类)投档办法:学院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类);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录取到未满专业(类),直到满额。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被录取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无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七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主要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3月1日至3月11日;

(二)网上审核时间:3月12日—3月15日;

(三)初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3月16日—3月21日;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3月24日—3月30日;

(五)综合测试时间:3月31日、4月1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六)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4月12日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类专业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及测试期间相关通知以学院“三位一体”报名系统上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0号

邮政编码:310015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招生信息网:http://zs.zucc.edu.cn

“三位一体”报名系统:http://swyt.zucc.edu.cn

第二十八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1-88285768。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