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温州商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入完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温州商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637 浙江招生代码:01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第七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编:325035
第八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均纳入同专业普通培养体系,学生毕业后统一颁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温州商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300名,共16个本科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招生类别 |
招生专业类 |
招生计划 |
选考科目 |
学费 |
普通类 提前录取 |
金融学类(含金融学、税收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
50 |
无 |
35000 |
外国语言文学类 (含英语、商务英语专业) |
30 |
无 |
||
新闻传播学类 (含广告学、传播学、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
50 |
无 |
||
工商管理类 (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 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 |
120 |
无 |
||
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 |
50 |
物理 |
||
合计 |
300 |
第十条 每位考生限报1个专业类,往届生可以报考,填报计算机类的考生须满足选考科目相应要求。
第四章 报考条件与办法
第十一条 报考温州商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参加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 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均为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均为P等及以上);
3. 学考科目均须合格;
第十二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登录我校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书面材料的扫描件或清晰端正照片,考生无须递送纸质材料。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1. 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并附考生本人签名(无需盖章);
2. 身份证(正反面);
注:上述材料请以扫描件或照片形式上传到报名系统,如上传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无法辨识,均视为报名无效。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考生的报名信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将在招生网上予以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三位一体”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审核。
第五章 报名及考试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2021年3月2日—3月31日
综合测试:2021年4月10日—4月11日
(视各专业报考情况确定具体日期)
第六章 报考费标准:140元/人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试程序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环节,所有考生均需参加笔试,笔试入围考生需于当日下午参加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1:8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名单。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试环节考察范围及方式详见《温州商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说明》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各专业类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入围面试但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将取消综合素质测试入围资格),入围学生名单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于公示结束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笔试(满分为100分)* 50% +面试(满分为100分)* 50%。
第八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1年普通高考,考生在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温州商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所填报专业类须和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类一致,否则无效(入围考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填报我校)。
第二十条 学校按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并根据各专业类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成绩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若仍相同,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25%+高考成绩(折算成百分制)×60%”计算形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A等计15分,B等计11分,C等计7分,D等计3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以上各环节成绩(含笔试、面试环节)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3位,再进行相应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学考成绩,等第计分方式与应届生相同,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类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类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学校录取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类不设单科成绩要求,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 允许学生进校后参照普通类招生重新选择或申请转专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的,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多种奖学金,金额高,获奖面广。
第三十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055。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商学院招生网(http://zs.wzbc.edu.cn)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招生微博:http://t.qq.com/wucczs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