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2。浙江省代码:0019。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区域特色明显、创新能力突出、文化内涵丰富的高水平创新性应用型大学,传承和发展优秀文化,追求和探索科学真理,服务和引领区域发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总计划数为70名,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只能选报一个专业,不能兼报。
具体专业、计划数及选考科目要求如下表:
专业 |
选考科目要求 |
计划 |
学费参考 |
备注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
10 |
5500元/学年 |
按绿色化工与制药进行培养。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化学(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10 |
5500元/学年 |
|
土木工程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10 |
5500元/学年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10 |
6325元/学年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中外合作办学) |
不提科目要求 |
15 |
28800元/学年 |
录取时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入校后的培养模式分两个阶段,前三学年在我校学习,按我校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即为28800元/学年),第四学年须赴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学习,学费按照美方标准收费(参考2021-2022学年学费标准:31972美元/年)。本专业(项目)入学后不能转出该专业(项目)。 |
金融学 (中外合作办学) |
不提科目要求 |
15 |
28800元/学年 |
注:学费标准供参考,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准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十条 已经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符合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折算成绩在60分及以上(高中学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10门;成绩折算方法为: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A等计15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达到B等(2016届及以前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如具有“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学考成绩,或同时具有“技术”科目学考成绩,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第十二条 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考生按专业报名,限报1个专业。报名时登录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站,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填写并打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并将以下申报材料拍成照片(须为jpg,gif格式)在报名系统指定栏目提交,考生在上传申报材料图片时须确保电子文件清晰可读:
1.《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加盖中学教务处公章);
2.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可使用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不能代替,正反面照片放同一个页面);
以上材料按顺序上传到报名系统指定位置,无需邮寄书面材料。如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未按要求上传或图片模糊不清的视为放弃。若考生所上传书面材料中的报考专业与报名系统最后一次提交的报考专业不一致,则以系统为准。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书面评审成绩(书面评审成绩为考生的高中学考折算成绩,折算标准为: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5分,D等不计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A等计15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从高分到低分分专业确定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原则上按不超过分专业招生计划数8倍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考生一并入围,如相应专业报名人数不足招生专业计划数的8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学习潜质,以面试为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加试英语口语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数7倍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七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填报录取院校志愿时,高考总分须达到省考试院划定的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并将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专业志愿须填本人所入围的专业。
第十八条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计算:“三位一体”综合成绩由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三位一体”综合成绩=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其中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方法同书面评审的学考成绩折算方法。
第十九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划定投档基准线,根据入围考生志愿按“三位一体”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七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校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报名与材料上传:3月1日上午9:00至3月21日下午17:00(考生须在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
2.书面评审:3月23日至3月30日;
3.书面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3月31日至4月8日;
4.综合素质测试通知书(准考证)打印:4月11日至4月16日;
5.综合素质测试:4月17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结果查询:4月20日起。
第八章 收费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收费标准为140元/人,按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后仍未缴费的考生报考无效,学校不接受现场缴费;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报考费概不退还。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考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电话:0574-88229100
电子邮箱:zsb@nbt.edu.cn
学校主页:www.nbt.edu.cn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网:zsw.nb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zsw.nbt.edu.cn“三位一体”网上报名专栏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内容严肃处理,具体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4-88229097。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同时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