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嘉兴南湖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选拔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2年嘉兴南湖学院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和国家代码:嘉兴南湖学院,13291。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南湖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57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三位一体”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教务工作部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三位一体”招生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工作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202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数为30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招生专业 |
招生 计划 |
选考科目要求 |
工程管理 |
5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5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工业设计 |
5 |
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生物工程 |
8 |
化学(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7 |
化学(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 |
第五章 报名条件与办法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
1.已经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且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质,有一定特长的高中毕业生;
2.中学阶段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均为D等及以上;
3.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达到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为P等)及以上;
4.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专业2022年选考科目要求;
5.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考成绩,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的“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或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第十五条 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嘉兴南湖学院招生网(http://zsb.jxnhu.edu.cn)网上报名专栏,进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2.报名材料在线提交:报名无需邮寄纸质材料,将以下材料按要求扫描或拍照后上传报名系统,上传文件要清晰可见,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3M。
(1)《嘉兴南湖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表》(须所在中学教导处盖章),考生本人签名(无本人签名无效);
(2)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头像面);
(3)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800字左右,须手写;
(4)高中阶段获奖证书、资格证明材料或突出事迹证明材料原件,同类获奖证明材料选取最高级别。
第六章 选拔流程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和书面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资格审查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书面评审成绩(书面评审成绩为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成绩折算标准: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总数1:6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最低分同分带入)。如通过资格审核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则全部考生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通过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就、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我校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入围名单,最终入围考生需取得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且入围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入围考生名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布,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我校,否则无效。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我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专业(类)范围内,专业志愿和服从调剂专业均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高考文化成绩要求不低于2022年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0%+高考成绩×60%(三项成绩统一折算为百分制)。
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A等计10分,B等计7分,C等计3分,D等不计分。
若考生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若仍相同,则按高考总分成绩位次先后排序。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投档规则: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综合评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直至满额。
第二十三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数的8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录取的学生,其转专业政策为:若学生高考总分高于学校普通类投档分数最低专业的投档线,学生可参照普通类录取考生的转专业政策,在学校规定的时间申请转专业;若学生高考总分低于学校普通类投档分数最低专业的投档线,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申请转入当年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工作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3月3日—3月22日;
2.材料上传时间:2022年3月3日—3月23日;
3.书面评审时间:2022年3月24日—3月29日;
4.评审结果查询、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4月1日—4月6日,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4月9日—4月14日;
6.综合素质测试时间:2022年4月17日(周日),具体以准考证时间为准;
7.综合素质测试地点:嘉兴南湖学院(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572号),详见准考证;
8.成绩查询及入围名单公示:2022年4月30日起。
第八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三位一体”招生收取报名费140元/生,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报名费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不能参加综合素质测试,学校不接受现场缴费。大学期间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当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三十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严肃处理。具体为: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注意事项考生请及时关注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网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xnh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zsb.jxnh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3-83636666,传真:0573-83628093
QQ咨询号码:248813291
监督举报电话:0573-83833993,邮箱:jbnhu@jxnhu.edu.cn
学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572号
邮编:314001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将根据疫情防控政策,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