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校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我校在2015年组织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风华路20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61所试点院校之一,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技术人才。
第五条 招生批次:浙江省第二批提前批。
第六条 选拔对象及报名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一定学科特长、美术特长或其它才能的高中毕业生。
1.具有浙江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
2.中学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C等(含)以上;
3.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素质评价均为P等(含)以上。
第七条 招生计划、批次及专业
总计划数为20名,其中文科5名,理科15名。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批次 |
招生专业 |
文科 |
理科 |
二批 |
建筑学 |
|
10 |
工业设计 |
5 |
5 |
第八条 报名方式
1.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
2.网上报名时间:3月1日—3月15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三位一体’招生报名”,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填写并提交《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
3.书面材料递交: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请用A4纸大小、以《宁波工程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为封面装订,不需另加封面。
书面材料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并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所交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1)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由申请人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加盖中学公章;
(2)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
(3)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
(4)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
第九条 选拔程序
1.书面评审: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名单在学院招生网上公布。
2.综合测试:视报名情况组织笔试和素质测试。
(1)笔试:如通过书面评审考生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6倍,则组织笔试,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6倍招生计划数确定进入素质测试环节的考生名单,笔试成绩不计入综合测试成绩。如通过书面评审考生数未到招生计划数的6倍,则不安排笔试,所有考生直接进入素质测试环节。
(2)素质测试:建筑学和工业设计专业的素质测试均为徒手画,主要考察学生的美术功底。
3.综合测试结束后,按1:5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学院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2015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录取安排在第二批提前批进行。考生在填报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宁波工程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文理不得跨科填报,否则无效。
2.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学校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
学校综合测试成绩 |
高考总分 |
20% |
30% |
50% |
3.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换算: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计3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考科目A等计15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4.按专业志愿优先,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5.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6.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一条 相关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3月1日—3月15日;
2.材料邮寄时间:从网上报名时起至3月20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3.学校书面评审时间:3月21日—3月27日;
4.书面评审结果查询及综合测试通知书打印时间:3月28日—4月3日;
5.学院综合测试时间:4月7日—4月8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6.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测试成绩查询时间:4月10日起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1.学院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6037,87616038。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院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b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nbut.edu.cn/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网址:http://zs.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工程学院招就办(宁波市风华路201号行政楼107室,邮编315211)
联系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