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学校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拥有两个校区,本部校区地处宁波鄞州高教园区,奉化校区位于宁波奉化区。下设七个二级学院,共30个高职专科招生专业。现有教职工500余人,全日制高职本专科学生近万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增强综合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了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实力的持续提升。学校注重国际化办学特色,积极开拓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为学生创造更多到国外接受教育的机会。近来年学校获浙江省文明单位、浙江省平安校园、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中国会展业优秀院校、教育部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产学研合作优秀案例、国家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试验区示范项目单位、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前50强示范校、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等20余个国家及省级荣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9年提前招生拟招生计划230名。招生专业、面向对象、计划数、学制及学费等情况如下:
注:
1、学费暂按2018年标准,2019年学费最终以省物价部门公布文件为准,其中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为教育部中德诺浩高技能汽车人才培养助推计划,特色培养部分费用2425元/年由企业另收。
2、酒店管理专业为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与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
第七条 若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不多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则按照该专业参加考试人数的85%(四舍五入原则)执行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
1、已取得2019年浙江省普高招生报名资格;
2、参加过10门科目的学考并具有各科学考成绩;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第九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2019年2月23日8:30-3月22日17:00期间,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http://www.nbcc.cn/zsw/),根据网上提示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每位考生允许填报2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选项。凡不符合报考要求的,视为无效报考,不再另行通知补报。
第十条 有素质特长且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规定记分的考生,须在2019年3月23日—3月28日之间登陆学校招生网提前招生系统上传素质特长证明材料,材料必须按要求上传,因照片或图章不清晰无法准确辨认的,视为无效,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参加综合测试名单确定。报名结束后,学校根据考生网上报名情况及素质特长记分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中筛选进入各专业综合测试的名单,并在招生网上公布入围分数线,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查看入围情况,不再另行通知。
筛选原则为:1、根据高中10门学考课程所对应赋分值及素质特长记分换算成总分从高到低,按1:10的比例从第一志愿中确定该专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名单;报名人数不足1:10的专业,依次从第二志愿及服从志愿中筛选递补;若未能补足,则全部参加综合素质测试。如遇成绩总分最低分同分的情况,则都允许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二条 报名考试费:进入综合测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费140元/人,根据报名时系统提示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作放弃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三条 因材料不合格或未正常缴费等原因未通过审核确认的,视作无效报考。报名费、报名材料不退还。
第五章 现场确认及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四条 现场确认、综合素质测试时间安排在4月20日,现场确认安排在考前进行,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9号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具体安排如下(如有变动,届时以招生网上公布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考生在参加综合测试前须进行现场确认并接受资格复查,考前确认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1、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原件及复印件;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报名表(从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4、准考证(从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
第十六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因材料不全无法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若提供报名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参加综合测试的资格。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试由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评定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80分,素质特长评定总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测试的流程、要求、方式、地点及具体的考核内容在报名结束后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九条 我校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或符合我院规定政策的考生报考我校,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注:有素质特长且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规定记分的考生,须在2019年3月23日—3月28日之间登陆学校招生网提前招生系统上传素质特长证明材料。素质特长序列中同类记分项目按最高记分额度为准,不可以累计。素质特长类记分最高20分,不符合素质特长记分条件的不计分。
申请并同意素质特长加分的考生,在参加测试时必须带上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原件提前到指定区域查验。
第六章 成绩计算
第二十条 总分200分。由10门学考课程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高中学考成绩按考试等第换算成相应成绩,满分100分,占5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占50%。
高中学考10门科目成绩换算方式为10门科目学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满分100分;学考等级赋分见下表。
学考等级以省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章 体检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或参加中学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因身体原因不符合专业报考相关条件的考生请慎重报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可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以高中学考10门科目换算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1:1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5的比例确定备录考生(含顺序号)的名单。
若遇总分相同,则具有素质特长记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和排序;若仍相同,则以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高低排序;若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考科目的等级高低顺序和优先等级排序;若仍相同则视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高低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情况择优录取。
招生计划数多于或等于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人数的情况,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85%的比例(四舍五入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不递补备录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根据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凡显示拟录取的考生可选择我院作为录取院校,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陆服务平台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校、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第九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0574—88122233 88122255
第三十三条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三十四条 招生网网址:http:// www.nbcc.cn/zsw
第三十五条 招生指定邮箱:nbcczsb@nbcc.cn
第三十六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设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我校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2月17日
附件: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提前招生时间进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