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艺术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16-02-05 19:30:2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提前招生试点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是一所国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浙江艺术学校和浙江省电影学校合并筹建,2002年正式建院。学校有60年办学史,曾五次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艺术学校。2012年被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是浙江省现代高等艺术教育和表演艺术人才培养的中心基地、浙江省唯一的文化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基地、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基地、全国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培训基地、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被浙江省委宣传部授予“浙江省文化建设示范点”,被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浙江省文明单位”。

  学校现有戏剧系、音乐系、舞蹈系、美术系、影视技术系、文化管理系6系,设有戏曲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影视多媒体技术、文物修复与保护等20个专业。学校以“求真 尚美 精艺 修为”为校训,目标是建成教育教学质量高、艺术创作活跃、教科研成果显著、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高等艺术学院,培养高素质高技能文化艺术人才,为推动浙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省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校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合计302名,具体分专业计划安排如下:

  (一)戏剧影视表演24名(普高计划20名,单考单招计划4名);

  (二)表演艺术25名(普高计划18名,单考单招计划7名);

  (三)音乐表演:声乐方向30名(普高计划16名,单考单招计划14名);器乐方向63名[其中招:键盘乐器演奏25名(普高计划13名,单考单招计划12名);管弦乐器演奏13名(普高计划10名,单考单招计划3名);中国乐器演奏25名(普高计划19名,单考单招计划6名)];

  (四)现代流行音乐30名[其中招:流行音乐演唱15名(普高计划8名,单考单招计划7名);流行音乐演奏15名(普高计划8名,单考单招计划7名)];

  (五)音乐制作10名(普高计划5名,单考单招计划5名);

  (六)歌舞表演25名(普高计划7名,单考单招计划18名);

  (七)舞蹈表演29名(普高计划6名,单考单招计划23名);

  (八)舞蹈编导少儿舞蹈方向21名(普高计划9名,单考单招计划12名);

  (九)文物修复与保护45名(普高计划30名,单考单招计划15名)。

  第四章 招生程序及办法

  第五条 报考条件:凡办理当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或单考单招报名手续,表演类专业要求199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身高男170cm、女160cm以上(少儿舞蹈方向不作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报考:

  (一)参加当年浙江省普通高校音乐、舞蹈、影视表演类、美术类等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统一划定的合格线以上;

  (二)近三年在县(含)级以上文艺演出中获三等奖(含)以上;

  (三)社会艺术考级(声乐、器乐、舞蹈)取得五级(含)以上证书;

  (四)就读学校出具的专业优良证明(证明样式可在我院招生网上下载)。

  第六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于4月1-14日登录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招生网(zhaosheng.zj-art.com)进行网上报名,4月15日凭《高考报名证》、身份证、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艺术职业学院1号楼学生服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核,并领取准考证;每个考生限报两个专业,每个专业考务费110元。

  第七条 考试安排:4月16日专业考试,4月17日文化考试。

  第五章 考试内容与分值

  第八条 专业考试内容及分值:

  (一)戏剧影视表演:表演、语言、形体、才艺展示;

  (二)表演艺术:语言、声乐、形体、表演、才艺展示;

  (三)音乐表演、现代流行音乐、歌舞表演:专业测试、视唱练耳;

  (四)舞蹈表演:专业条件,自选舞蹈或形体动作表演(片段),音乐即兴舞蹈,跳、转、翻技巧展示(加分项目);

  (五)舞蹈编导(少儿舞蹈方向):专业条件,自选舞蹈或形体动作表演(片段),形象模仿,音乐即兴舞蹈;

  (五)文物修复与保护:素描默写、色彩默写。

  以上各专业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 文化考试内容及分值:

  考试科目为语文、英语、文综(历史、思想政治)三门,每门满分均为150分。

  第十条 学考科目及分值:

  三门学考计分科目为:语文、英语和X科目(X科目是指除语文、英语外,其他学考科目中任选一门最高等第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成绩及分值:职业技能专业成绩,满分300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高职提前招生按照以下录取规则录取:

  (一)专业成绩合格线为60分,低于专业成绩合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各类别考生计分规则如下:

  普高计划考生:

  1.有学考成绩的考生

  (1)表演类专业按专业占70%、文化占20%、学考占1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7+文化成绩/4.5×0.2+学考成绩/3×0.1;

  (2)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按专业占50%、文化占40%、学考占1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5+文化成绩/4.5×0.4+学考成绩/3×0.1。

  2.无学考成绩的考生

  (1)表演类专业按专业占70%、文化占3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7+文化成绩/4.5×0.3;

  (2)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按专业占50%、文化占5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5+文化成绩/4.5×0.5。

  单考单招计划考生:

  1.有职业技能成绩的考生

  (1)表演类专业按专业占60%、文化占30%、职业技能占1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6+文化成绩/4.5×0.3+职业技能成绩/3×0.1;

  (2)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按专业占40%、文化占50%、职业技能占1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4+文化成绩/4.5×0.5+职业技能成绩/3×0.1。

  2.无职业技能成绩的考生

  (1)表演类专业按专业占70%、文化占3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7+文化成绩/4.5×0.3;

  (2)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按专业占50%、文化占50%计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0.5+文化成绩/4.5×0.5。

  (三)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备录取”考生名单按招生计划数30%依次确定。

  (四)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五)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兼报专业的考生按平行志愿录取,最终只被一个专业录取。

  (七)如有考生放弃“拟录取”,则相应名额“备录取”考生根据综合成绩顺序依次转为“拟录取”。“备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八)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明确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八)高职提前招生未完成计划转入高职统招计划。

  第七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考试录取工作:

  (一)2015年12月,完成方案报批工作;

  (二)2016年1月,在学校招生网公布招生章程;

  (三)2016年4月1-14日网上报名;

  (四)2016年4月15日考生到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

  (五)2016年4月16日专业考试,4月17日文化考试;

  (六)2016年4月25日,考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分数(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5日后登录学校招生网,考生根据提示进行查询);

  (七)2016年4月底,学校提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2016年5月1-7日公示“拟录取”、“备录取”名单;

  (九)2016年5月7日-16日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确认“拟录取”及“备录取”状态;

  (十)2016年5月17-30日公示录取名单;

  (十一)2016年5月31日根据公示结果形成最终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完成录取工作。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十四条 本院郑重承诺:在招考录取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章程执行,实行阳光招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1- 87150185。

  第九章 学费标准及助学办法

  第十五条 学费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按浙价费〔2014〕240号规定执行)。根据我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均能获得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助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其它助学政策。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详细的考试内容,请参考学校招生网公布的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进程安排等如有调整变动,以学校招生网公布信息为准。

  电话:0571-87150116、87150181、87150089

  传真:0571-8715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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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18号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