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而成。学校的前身——宁波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创建于1992年,是浙江省最早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曾被原浙江省教委确定为省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学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拥有两个校区,本部校区地处宁波鄞州高教园区,溪口校区位于景色秀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风景旅游区奉化溪口。学校下设商贸、信息、艺术、旅游、外国语、景观生态环境、财会金融、国际交流、电商/创业、成人教育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及基础课教学部、思政理论课教学部,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担任部分二级学院院长。学校现有教职工478人,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8630人,本科生1126人。学校积极做好“宁波”、“城市”、“国际化”三篇文章。设有30个高职专科专业、5个职教师资类本科专业(以宁波大学名义招生,颁发宁波大学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秉承宁波大学严谨的治学传统,借鉴国内外职业院校先进的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富有特色的高职教育之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在浙江省教育评估院对我校2012届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与人才培养质量调查中显示,我校毕业生职业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中排名第三。近年来,学校从企业用人第一需求出发,倡导和实践“责任文化”,把学生职业素质的养成作为人才培养的第一质量,全面推行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工程,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2016年面向浙江省应往届普通高中文科、理科等普高类毕业生共计130名,具体如下:
招生专业及计划:市场营销文科10人,理科10人;应用电子技术理科15人;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理科15人;旅游管理文科10人,理科10人;园艺技术文科10人,理科10人;会计文科10人,理科10人;应用英语文科10人,科理10人。
学费:应用电子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专业6600元/学年;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会计、应用英语专业6000元/学年;园艺技术专业办在溪口校区,学费由国家财政资助。
招生科类:普高文科、理科考生
第六条 如参加综合测试人数少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则按照该专业参加考试人数的85%(四舍五入原则)执行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数,计划不足部分转入普通高校相应批次招生。
第四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符合2016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各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均需在D(含)等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在P等(含)以上。
第八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2016年3月10日8:30-4月5日17:00期间,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http://www.nbcc.cn/zsw/),根据网上提示办理报名相关手续,每位考生允许填报两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选项。
第九条 申请人在在2016年4月8日前,须将所有书面材料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我校,考生所交材料不再退还,未收到书面材料视作报考无效。递交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9号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315100),电话:0574-88122233,在信封封面注明“提前招生报名材料”字样。
具体书面材料按以下顺序自行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①《2016年提前招生报名表》(在报名系统中下载,须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有效);②《考生本人身份证》(或考生本人户口本)复印件;③《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④《高中阶段各科学考等第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提供并加盖公章有效);⑤《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在本院招生网站中下载打印、签名);⑥符合素质特长记分项的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 进入综合测试名单确定。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逐一审查,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中筛选进入各专业综合测试的名单,并在招生网上予以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筛选原则为:根据高中学考语文、数学、英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地理七门课程所对应附分值及素质特长记分换算成绩总分从高到低,先从第一志愿中选出该专业招生计划500%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名单;报名人数不足500%的专业,依次从第二志愿和服从志愿中筛选补足。如遇成绩总分最低分同分的情况,则具有素质特长记分的考生优先进入该专业的综合测试;若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的顺序和优先等级排序;若排序后仍有同分情况,则同分的考生都允许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一条 报名考试费:进入综合测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考试费,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费110元/人,根据报名时系统提示缴费。
第十二条 因材料不合格或未缴费等原因未通过审核确认的,视作无报考资格。报名费、报名材料不退还。
第五章 现场确认
第十三条 现场确认时间:4月23日8:00—11:30 ,确认地点为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鄞州区学府路9号)。
第十四条 确认时必须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浙江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证》原件;缴费凭证;准考证;申请素质特长的考生,须带上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查验。现场确认无误后到准考证盖章处盖章。
第十五条 所有报名考生必须进行现场确认,不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因材料不全无法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若提供报名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参加综合测试的资格,报名费及材料一概不退。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试由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评定两部分组成,总分100分,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80分,素质特长评定总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职业适应性测试以面试形式为主,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专家师资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设组长1名,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按照事先公示的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评方法进行测试。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我院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或符合我院规定政策的考生报考我院,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具有素质特长的考生需提前向我院申请,于4月8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快递至我院,现场确认时查验证书原件。素质特长条目中同类记分项目按最高记分额度为准,不可以累计。素质特长类记分最高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记分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第七章 成绩计算
第十九条 总成绩共计200分,由语文、数学、英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地理七门高中学考(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高中七门学考成绩总分满分100分,占总成绩5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计分组成,满分100分,占总成绩50%。
第二十条 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地理七门科目成绩换算方式为七门科目会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7,满分100分;学考(会考)等级附分见下表。认定截止到报名结束时,认定等级以省考试院提供成绩为准。
第八章 体检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或参加中学统一组织的体检,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请慎重报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 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物理、地理七门科目换算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公布计划数按1:1确定“拟录取”名单;按招生计划的1:2确定“备录取(含顺序号)”名单;若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人数少于与等于招生计划数,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85%的比例(四舍五入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不递补备录考生。一位考生只能被我院“拟录取”或“备录取”到一个专业。
第二十六条 考生根据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择我院作为录取院校,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陆服务平台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院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被我院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第十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0574—88122233 88122255
第三十三条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三十四条 招生网网址:http:// www.nbcc.cn/zsw
第三十五条 招生网指定邮箱:nbcczsb@nbcc.cn
第三十六条 我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