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与音乐考试有关的器具、乐谱、乐器、干毛巾、无商标纸的饮料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进入候考区、考场后,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检录、核对和登记等工作。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陪同进入候考区和考场。
五、所在组的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迟到不得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科目的考试。
六、在候考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拍摄录音、不得随便走动、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联系接触考评教师、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七、考试过程中,听从考评教师的指令进行考试,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暗示或说出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八、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奏、演唱等考试内容,不得要求重试或加试。
九、在声乐和器乐科目考试时,须与报名时选定的声乐唱法和乐器一致,不一致的,该科目不予评分。
十、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和候考区,不得在考场和候考区逗留或交谈。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在本次考试及报考专业校考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各科成绩无效外,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
考生须知
一、专业考试要求
(一)视唱
考生随机抽取一道“简谱”或“五线谱”视唱试题,报该题题号,根据老师所给该题第一个音的音高定调进行视唱。考生只许唱一遍。
(二)模唱
考生随机抽取一道模唱试题,报该题题号,根据老师所弹奏的内容进行模唱。老师弹奏不超过三遍。
(三)声乐
考生独唱自选歌曲1-2首,背谱演唱,总时间不超过三分钟。考生须自备正确、清晰的“五线谱”钢琴伴奏谱一份,由考点统一安排钢琴伴奏(每组考生进入考场前可与钢琴伴奏老师合伴奏一次)。如提供伴奏谱不符合要求,考生须清唱。考生演唱前报歌名及该歌调高。考评老师可要求考生选唱歌曲中的某一部分。
(四)器乐(钢琴或其他乐器)
考生演奏自选练习曲、乐曲各一首,背谱演奏,总时间不超过五分钟。考评老师可要求考生选奏作品中的某一部分。
二、考试程序及要求
(一)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考前3天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自行打印专业省统考准考证,也可在高考报名点打印。核对准考证上的姓名是否与本人相符,声乐唱法和乐器是否与本人报名确认时选择的相一致。
考试当日,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逾期不补。考生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
(二)检录
1.考生按规定时间到候考区候考,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
2.各科目所进考场现场抽签确定,各科目考试先后顺序随机排定。一经确定,不得更换。
3.所在组的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考生迟到不得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科目的考试。
(三)合伴奏
声乐考试开考前,考生将以组为单位进行合伴奏一次,逾期不补。伴奏人员由考点统一安排,考生不得自行指定或选择伴奏人员。
提示:考生自备“五线谱”钢琴伴奏谱一份,A4纸大小,最好塑封。
(四)考试
1.每科目考试开考前,考生应主动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交考试工作人员核对和验证,考试完毕后取回准考证和身份证。
2.按规定科目要求进行考试。考试过程中,须听从考评老师的指令进行考试,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暗示或说出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3.在声乐和器乐科目考试时,须与报名时选定的声乐唱法和乐器相一致;不一致的,该科目不予评分。
(五)考生考试期间一切费用自理,考生所需乐器(除钢琴外)一律自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