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公布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78年浙江省物资学校。我校是由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教育厅双重领导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是浙江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2006年被教育部评定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浙江省首批省级示范高职建设院校。2007年荣获教育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特等奖。2008年荣获浙江省高校校园文化优秀成果奖。2009年荣获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第三条 学校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学校设有物流技术学院、汽车技术学院、管理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商贸流通学院、数字信息技术学院、文化艺术学院7个学院,批准设置29个全日制高职专业。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专能精、通能强、素质高”的人才培养思路。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岗位适应能力强,新生录取分数线和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全省同类院校中领先,近三年我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都在98%以上。
第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国际交流、产学研结合和校企合作。目前,学校与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有着紧密的产学研伙伴合作关系,集团在学校设立了浙江物产集团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下设研发中心、培训中心和人才培养中心。学校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教育和培训联系中心之一,现拥有3个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与9门国家精品课程。
第六条 学校位于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66号,占地面积576.5亩(另有租赁经营的物流基地280亩),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馆藏图书总量近70万册等。在校生规模近7700人,拥有一支实力较强、结构合理、体现高职特色的师资队伍。
第七条 我校始终坚持“立德为本,致用为宗,崇尚优化,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打造基于浙江物产物流产业区域集成服务运作平台;融入专业教育的素质拓展引领示范平台;立足中国国情的国际合作交流与研发平台的办学特色,大力推进系统化能力本位人才培养建设工程的办学特色,将学校逐步打造成国际知名,国内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13年面向浙江省自主招生计划265名,第一专业归属类别和第二专业归属类别专业招收文/理高中毕业生,第三专业归属类别专业招收文/理高中毕业生、中职业毕业生。
第九条 自主招生计划如有余额,则余额部分计划转到高考统招计划。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条 符合普通高校或单考单招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事先参加全省普通高校或单考单招统一招生考试报名,取得报名号,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可以报考我校。每位考生最多可报两个专业志愿,只参加一个专业志愿面试。
第十一条 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分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成绩换算、文化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三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该专业归属类别相应的考生总分,按考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如生源不足,则不足部分转到高考统招计划。
第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男女生比例: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在综合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优先录取综合素质测试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凡被我校自主招生拟录取的考生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并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学生学费每年6000元—78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10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