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完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旨在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建立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和统一选拔考试(以下称“高考”)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招生评价体系,有利于高校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展示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
第三条 深化完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和教育公平原则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全面综合评价和特殊才能测评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 三位一体的实质是融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考三方面评价要素为一体,使评价更全面更科学。其中综合素质评价包括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和高校综合素质测试。
三位一体的具体实现途径是以中学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为前置条件,可以把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相应等第作为前置条件,也可提出相应的选修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学生参加试点院校的综合素质测试和高考,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和高考成绩以一定比例合成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校试点资格和试点方案,对高校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试点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拟订试点方案和招生章程、审核报名材料和测试资格、组织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确定入围和录取名单等工作。
二、试点高校
第六条 招生管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省内普通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参加试点。
第七条 试点高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专业和招生人数,制订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第八条 试点高校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试点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命题、考试、录取、保密管理等各环节操作细则,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列入高校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总计划,未完成的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
三、招生章程
第十条 试点高校根据试点方案制订招生章程,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分专业招生人数,报考条件与办法,综合素质测试办法与规则,志愿填报办法,成绩合成办法,对学业水平测试和中学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录取(含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原则与办法,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
四、报名
第十二条 符合我省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和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学生须参加试点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和全省高考统一报名。
第十三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工作由试点高校组织实施。
学生根据本人情况和高校规定的报考条件自主报考,报名时按高校要求提供材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学生需对报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认真审核学生的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按我省高考统一报名时间办理高考报名。
五、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 试点高校根据工作环节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组,具体负责报名材料评审和综合素质测试等工作。
第十六条 试点高校根据报名材料评审情况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综合素质测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并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综合素质测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等办法。
第十八条 对在知识拓展、技术技能、兴趣特长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具备突出特殊才能和卓越表现的学生(以下简称突出特殊才能学生),综合素质测试可采用特殊才能测评方式。
第十九条 试点高校在校内外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作为命题、考试(综合素质测试)、评卷等工作的备选人员,建立命题、考试(综合素质测试)、评卷专家师资库,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
确定当次考试工作人员时实行主要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试点高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要求实施综合素质测试工作。
综合素质测试命题评卷严格实施保密制度,学校试点领导小组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使用、评阅和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试题命制采用封闭入闱形式。
综合素质测试需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考试实施时严格按细则执行。每个专家组须由5人以上组成,通过专家师资库在考前随机抽取形成。
专家组产生和考试实施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全程录像。
第二十一条 试点高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试情况,可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入围学生名单在试点高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纳入高考相应录取批次提前录取。
第二十三条 入围学生参加高考相应科目组考试。高考成绩公布后,参加相应批次的高考志愿填报,不填报入围高校志愿的视为放弃入围资格。
省教育考试院按试点高校试点专业的录取批次,将符合条件的入围学生投档给试点高校。试点高校按学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综合成绩中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高考成绩的比例由试点高校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突出特殊才能学生经试点高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集体研究后,可提高综合素质测试(特殊才能测评)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若第一志愿学生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学校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其综合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一志愿录取最低分,具体办法由试点高校确定。突出特殊才能学生不受此限。
第二十六 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已录取的学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 条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测试入围名单及时公示。
第二十八 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材料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测评专家随机产生制度,测评专家、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命题封闭入闱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二十九 条对试点中工作人员及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高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