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

2013-03-15 08:58:04 来源:浙江高考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以下简称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职自主招生旨在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为途径,以有利于高校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发展、展示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为目标,根据高职教育特色,探索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高职自主招生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和教育公平原则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校试点资格和试点方案,并对高校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试点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具体实施拟订试点方案和招生章程、报名、命题、考试、录取等工作。

  二、试点高校

  第六条 招生管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高职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和学校自身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开展高职自主招生。

  第七条 试点高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专业和招生人数,制订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第八条 试点高校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试点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命题、考试、录取、保密管理等各环节操作细则,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 自主招生计划列入试点高校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总计划。试点第一年一般控制在本校当年总计划的5%以内。招生行为规范的,从第二年起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未经同意,试点高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三、招生章程

  第十条 试点高校根据试点方案制订招生章程,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要求,报考条件与办法,考试办法与规则,对考生中学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录取原则与办法,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

  四、报名

  第十二条 符合当年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试点高校可根据专业性质与要求,对考生学业水平考试(会考)等第或平时成绩、高中阶段选修课程情况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根据本人情况自主报考。报名时须提供《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证》、高校要求的其它材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高校。

  第十四条 试点高校须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试点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五、考试

  第十六条 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的要求对考生进行文化课和综合素质测评(含操作考试,下同)。文化课笔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综合素质测评内容需能科学体现专业培养要求,并采用规范的测评方式。

  试点高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在综合素质测评中设置素质特长项(含职业技能)单独考察,并赋予一定的分值。除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一、二等奖考生外,素质特长项分值最高不超过50分。

  第十七条 试点高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试点高校在校内外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作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的备选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师资库。

  确定当次考试工作人员时实行主要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由试点高校负责。试卷命制须目标明确,科学规范,难易程度合适。每科均须有备用试卷。文化课笔试试题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属国家秘密材料。试点高校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采用面试和操作考试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评委备选师资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当次评委,每组评委5名以上,考试中须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评委产生和考试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实行全程录像。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评卷工作由试点高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试点高校公布,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录取

  第二十四条 试点高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将考生的文化课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办法折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试点高校可将考生中学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按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试点高校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试点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有关录取工作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

  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测试入围名单及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评委随机产生制度,评委、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试点中工作人员及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高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高职自主招生试点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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