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意见

2014-03-26 12:37:04 来源:

  为适应地方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省接受境外教育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招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教育机构。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以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政府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

  (五)省教育厅主管浙江省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规划协调、统筹管理工作。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所辖地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日常管理。

  二、举办条件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或经营记录。

  (二)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其办学条件达到浙江省同类普通学校(幼儿园)的相应省定办学标准。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三、审批办法

  (一)主要程序: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需凭齐全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拟设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经过考察和审核材料后,对符合要求者向省教育厅进行申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编号,并由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2.举办者独立法人资格证书。

  3.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还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2)校舍设施及师资等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室、活动室等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5.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

  6.学校章程,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以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3)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

  (5)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6)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7)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8)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

  (9)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8.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浙江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需一式四套,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存档一套,其他三套报送省教育厅。

  (三)经省教育厅批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四、监督管理

  (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鼓励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活动。

  (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于每年9月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课程表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局备案。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外籍人员应遵守中国出入境管理和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及时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五)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并依法出具发票,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教育局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招生情况;

  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

  ④学校的安全情况;

  ⑤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

  ⑥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⑦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⑧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2.设区市教育局在每年2月底前将检查材料和年检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依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抄报教育部。

  (八)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或变更理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省教育厅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九)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逾期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学生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外籍人员筹设批准书或者办学许可证的;

  3.超越批准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开展办学活动的;

  4.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或者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5.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6.发布未经备案或者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7.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收费、外汇、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