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4-03 08:54:32 来源:

  各高职院校、本科院校,各设区市教育局:

  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教高教〔2015〕9号)要求,经高校自主申报、专家审核遴选、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职院校、自动化等6个专业(名单见附件)先行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指导思想。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深化教育改革,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加快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试点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与合作招生本科院校的沟通协调,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从着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入手,正确把握试点工作指导思想,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科学制定培养方案。试点高职院校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与合作招生本科院校深入研究,会相关行业企业,认真制订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科学设置理论课程体系和技术技能实践训练体系,明确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发放标准,形成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色。

  三、细致做好招生工作。试点专业招生纳入合作本科院校招生计划,实行计划单列,定向下达。招生面向职业高中(包括中专、技校)学生,纳入单独考试招生模式。试点高职院校和联合招生的本科院校要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将“依托高职优质资源、联合本科举办、发放本科文凭、高职院校办学”等要素宣传到位,让社会明白、考生清楚。

  四、扎实开展教学和日常管理。试点高职院校要联合本科院校和相关行业企业建立专业教学指导机构,组织高水平的专任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队伍,认真开展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日常管理规定。其中,教学组织管理和学生日常管理,由高职院校负责;学生学籍和学历学位管理,由本科院校负责;试点专业学生在高职院校就读,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五、认真规范收费工作。试点专业学生按照合作本科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享受本科院校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方面的有关政策。代收代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学生违规收费。生均财政事业拨款由高职院校按所属关系商同级财政确定。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应根据各自培养任务和分工,协商经费安排。

  试点院校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与合作本科院校的沟通协商。合作双方均要事先明晰各自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和协商解决试点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健康开展。

  附件:先行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的高职院校和专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