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考试院),有关高校:
为做好我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和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以下统称为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23号)精神,制定《201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1),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艺术类有关专业考试、考生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各环节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制,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二、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及《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确定艺术类招生专业。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招生高校要根据2012年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修订招生章程,完善招生办法,公开招生信息。
三、我省统考专业招生继续实行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一般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应尽可能直接使用我省有关专业省统考成绩。今年起部分专业校考的高职高专志愿填报时间调整到与艺术第三批(高职高专批)志愿填报同时进行。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宣传,确保志愿填报工作顺利进行。
四、艺术第一批录取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录取工作管理,严格按“浙江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网络辅助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bg.zjzs.net)要求报送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文化分数线(自划线高校)和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确保准时、准确、公平、公正。
五、对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严肃查处,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专业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高校须将违规情况书面报我院,经审核后,由我院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