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三位一体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试点高校:
为稳步推进三位一体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试点,进一步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促进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现就加强三位一体招生和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管理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相关领导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要统一制订报名、书面评审、综合测评、录取等各项工作细则,确保工作程序规范,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认真梳理排查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并整改完善,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严格审核考生资格。试点高校要对照报考条件逐项审核
考生报考资格,逐个核实考生学考成绩、特长获奖等信息。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高校须予以认可;未经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高校才可以认可。要配齐身份验证设备,实行考生本人、身份证、报名证三核对,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三、严格规范综合测评管理。综合测评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因测评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测评应参照标准化考点要求管理。试卷试题保密、成绩核算登记、测评合格名单确定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双确认、双保险,严防内部人员监守自盗、违规舞弊。要加强信息管理,凡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进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面试、操作考试等测试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并整理归档,时限不得少于4年。
四、切实加强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试点高校要选派责任心强、廉洁自律、专业水平高的专家担任评委,并加强岗前培训特别是法纪警示和纪律教育。要完善考评人员组成结构,须吸收一定数量的校外考评人员,并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要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一旦进入黑名单的考评人员,终身不得参与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工作。严禁试点高校(学院、系、部)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五、严格规范录取行为。试点高校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或超计划录取。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录取名单。严禁录取未经公示考生,录取结束前严禁擅自扩散录取过程性信息。
六、严格落实监督机制。试点高校要建立阳光招生机制,将招生章程、实施细则、咨询及申诉渠道等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将三位一体招生入围考生名单、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考生名单等及时公示。要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书面评审、综合测评、名单公示和录取的全过程,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录取新生入学复查,一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材料、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七、严肃处理考试招生违规行为。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八、实行试点高校退出机制。试点高校应严格遵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高校在试点过程中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问题,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