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做好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6-04-15 08:58:28 来源: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有关部署,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规定及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要求精神,现将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考生资格审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任务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省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考生本人在下列29个县(市、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农业户口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农业户口户籍: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衢江区、柯城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嵊泗县、岱山县、洞头县。

  其中,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县(市、区),考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性质按取消前认定。

  2.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二、高校专项计划报考与审核办法

  1.4月25日前,考生根据有关高校招生简章要求,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高校提交的考生名单,汇总并分发至考生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局。

  3.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条件完成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市级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4.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公示,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提交相关高校。有关高校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并在考核完成后及时公布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

  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

  5.填报志愿、录取等工作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与教育部直属高校自主招生相同。

  三、地方专项计划报考与审核办法

  2016年起,原“面向文成等12县定向招生”的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扩大为面向与高校专项计划相同的29个县(市、区)招生。具体报考条件和办法、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等事项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农村和困难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要求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真正使农村学生、困难地区学生受益。有关高校须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复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相关信息,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实施区域内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资格审核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操作,确保考生资格符合条件。对在专项计划招生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