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纠正部分普通高中学校违背教育规律和教学要求错误做法的通知

2016-10-28 15:49:02 来源:

  浙教办基〔2016〕9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实施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以来,我省绝大多数普通高中学校在学校课程体系规划、选修课程建设、统筹安排三年课程、学生生涯规划指导、教学班管理以及选课走班教学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普通高中教育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育人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得不看到,至今仍有一部分学校打着提高升学率的旗号,置教育规律和教学要求于不顾,任意增加教学时间和师生课业负担,进而直接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教育改革大局,影响了师生身心健康,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现将前阶段出现的一些错误做法予以通报,并就做好督查纠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已发现的错误做法及表现

  1.并开科目超过要求。高一年级每学期开设的学考科目超过8门,抢赶教学进度,严重加大学生课业负担。

  2.限制学生选择权。在高一年级结束时,强制要求学生确定所有3门选考科目,限制学生自主选择时间,或用所谓的“选考套餐”限制学生选择范围。

  3.挤压选修课程课时。各年级每周选修课程课时比例少于20%,或用考试科目暗中替代,甚至搞“阴阳课表”。

  4.考试前全面停课复习。在学考选考前,不执行既定的教学安排,全面停课,集中时间搞“学考会战”。

  5.延长教学时间。增加课时,占用学生晚间和节假日时间组织复习。诱导或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各类迎考学习。

  二、坚决落实各项教学安排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正视师生和社会呼声,深刻认识问题发展下去的严重性,认真学习贯彻我省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和深化课程改革的精神,真正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准确把握统筹教学安排要求,坚决制止各类错误做法。

  1.严格控制每周课堂教学时间。学校每周课堂教学时间不得超过26小时,即每周35课时(按每课时45分钟计)或每周39课时(按每课时40分钟计)。其中列入课表的固定自修课、活动课也属课堂教学时间。严禁周末和节假日补课。

  2.统筹安排三年教学计划。学校要统筹安排高中三年的课程,注意教学时间安排的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可持续性。要按规定开足开齐必修课程和必须选修课程。高一年级每学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10门科目中,并开科目不得超过8门。要根据师资、教室等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必修课程分层教学,禁止集中时间赶进度搞“学考选考会战”。

  3.确保选修课程足量开设。学校应不断完善学校课程体系,加强必修与选修的有机融合,努力提高选修课程质量。坚持深化课改不动摇,做到每周选修课时比例不少于20%,防止为应对学考或选考挤压选修课程课时。

  4.引导学生逐步明确选考科目。学校要切实实施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开设生涯规划课程,组织开展职业讲座、职业体验等活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学会选择。要加强对选考的指导与引导,切实尊重学生的选择权,给学生充分的自主选择时间,不得限时要求学生提前确定选考科目,不得强制为学生确定选考科目。

  5.全面实施选课走班教学。学校应保持行政班级的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班管理制度。要淡化选考组合,不得根据学生选考组合重新划分行政班。要充分挖掘校内外资源,充分利用行政班教室、实验室、功能教室、图书馆和学校周边社会公共资源开展走班教学,尽可能满足学生选课需求。

  6.加强宣传引导。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及时介绍有关学校三年教学安排的相关情况,帮助学生和家长全面理解高中学习的全过程。要详细宣讲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具体政策,用正确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形成家校共同育人合力。

  三、建立经常性督促检查制度

  合理有序的教学秩序是办好普通高中教育的基础,是保证教育改革顺利推进的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教学督促检查制度。

  1.打造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指导学校改变过度应试教育的做法,把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积极推进选择性教育。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落实各项要求,确保教育教学有序开展。

  2.建立教学计划实施不定期督查制度。普通高中学校应在开学前将教学安排计划递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督导部门要发挥责任督学的作用,每学期对所在责任区普通高中学校的教学安排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并把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教育行政部门。

  3.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公开举报制度,明确责任处室和举报处理程序,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做到有举报就有查处、有记录。

  4.加强督查和考核。要将普通高中学校统筹安排教学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督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和学校工作考核指标。

  四、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1.定期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教学计划实施定期督查情况报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在次月初报省教育厅基教处。

  2.严肃追责。对监管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教学工作要求的学校,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勒令改正;对屡查屡犯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和校长追责;如是省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学校,将进行警告或降级处理,直至取消省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学校称号。

  3.实行一票否决。将落实教学工作要求情况列入教育各类考核和评先选优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