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部分高校专科层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2013-02-19 来源:上海高考网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以下简称“通知1”)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试点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2”)等文件精神,2013年本市将继续在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学生为本,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以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推动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体现考生与高校依法自主双向选择的平等权利。

  二、试点内容

  试点院校继续开展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由试点院校依法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对应届高中生(须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实施学业水平成绩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对应、历届三校生、历届高中生、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的)实施联合命题统一入学测试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录取。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测试由招生高校自主决定测试内容,自主考试。各校依法自主招生章程须经教委核准后备案。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3年度共有33所试点院校参加依法自主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2〕65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报考考生类别:

  1.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且参加10门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的考生可报名。目前已经取得高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和信息科技等6门学科(以下简称“6门学科”)有效成绩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须报名参加2013年语文、数学、外语和思想政治等4门学科(以下简称“4门学科”)的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按照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录取;如未报名参加4门学科考试,或报名后实际未参加考试者,无法参加2013年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录取。

  2.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历届高中毕业生以及应届高中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和本市历、应届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纳入入学当年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均可报名。该类考生将按照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办法进行考试录取。

  3.退役士兵考生的报名办法,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另发)规定执行。

  (二)报名、确认办法和时间

  2013年2月18日9:00至2月20日18:00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com.cn和www.shmeea.edu.cn)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报名信息,过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予以补报名。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于2013年2月26日、27日到第一志愿院校办理网上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本人须在《2013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生信息表》签字确认,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013年应届“三校生”持学籍所在“三校”开具的学历证明、历届“三校生”持由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直接到第一志愿学校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和考生资格审核。除此以外,报考依法自主招生院校的考生须先参加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并由接受报名的区县招办按照高考报名工作规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志愿填报

  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同时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最多可填4个专业和1个专业愿否调剂选项。

  第一、二志愿录取结束后,网上将公布有缺额计划的高校及其专业情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再次在网上填报2所院校志愿。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招生院校须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五、考试与录取办法

  各项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13年3月2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试题命制和印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一)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70%。

  2.艺体类专业:录取总分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和校考成绩组成,其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

  3.以上校考测试方式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二)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试录取办法

  1.一般专业:录取总分由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和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组成。试点院校以录取总分结合学校的校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统一入学测试成绩满分150分;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但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占比例不得低于录取总分的50%。

  2.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办法同上,录取时统一入学测试成绩及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或校考成绩比例由试点院校自主确定。

  六、录取工作日程

  (一)录取时间

  试点院校应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其中,2013年3月28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应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3年4月10日,向不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历届生寄发录取通知书;2013年4月26日向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5月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二)调档工作

  试点院校录取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考生凭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于2013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县)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领取档案后送招生院校。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1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3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试点院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制定。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须填写《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3年1月22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13年1月22日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十一、相关事宜

  试点院校在征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考生进入高校开展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13年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试点院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试点院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纪律

  各试点院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各试点院校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试点院校应强化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录取名单的公示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经集体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应存档。各试点院校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各试点院校应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八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阅卷、登分等考生信息登录和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有关人员行贿;(4)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及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6)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7)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8)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31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