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本市高中学籍,并有10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应届毕业生
1.文化成绩要求
(1)考生必须具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等十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非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技能测试;艺术类专业考生无须参加素质技能测试,但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专业加试,考试科目:素描、色彩,满分合计为100分。
(3)根据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成绩A、B、C、D、F折成对应的分数:A=100;B=90;C=75;D=60;F=40。
2.录取办法
(1)非艺术类专业:录取总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技能测试成绩+按照规定可以获得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资格线上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先看语文、数学、外语三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再同分,看素质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2)艺术类专业:录取总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门成绩折算分)×50% + 专业加试成绩×50% +按照规定可以获得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资格线上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素描和色彩两门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再同分,先看素描成绩,后看色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退役士兵:学校将根据退役士兵入学测试成绩,划定最低录取资格线,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素质技能测试成绩+学校加分,并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入学测试、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次序和高低排序进行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二)无本市应届高中学籍毕业生(含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全者、本市往届高中生、从外省市转入的高中毕业生、本市应、往届中专、职校和技校毕业生等)
1.文化成绩要求
(1)非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学校于2012年组织的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入学测试和素质技能测试。
(2)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学校于2012年组织的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入学测试外,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素描、色彩两门专业测试。素描、色彩两门专业科目满分合计为150分。
2.录取办法
(1)非艺术类专业: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素质技能测试成绩+按照规定可以获得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不同考生类别的招生计划划定不同最低录取资格线,资格线上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入学测试成绩、素质技能测试次序和高低排序进行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2)艺术类专业:录取总分=入学测试成绩×30%+专业加试成绩×70%+按照规定可以获得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素描和色彩两门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再同分,先看素描成绩,后看色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三)以下考生可免当年的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的笔试,通过学校组织的面试即可录取:
1.高中阶段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2.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技能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者。
3.上海市旅游职业技能大赛全能一等奖获得者。
4.语文、数学、外语三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3C以上者。
5. 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高级证书者,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获得的证书对口者。
(四)加分政策(以下各项可累加;每项中符合2种情况及以上者,则以分值高的项目加分,不可累加;加分最高为30分)。凡符合加分条件者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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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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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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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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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得优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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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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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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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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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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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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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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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能获奖和技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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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个人科技发明创造获奖者或市级学科竞赛个人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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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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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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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个人科技发明创造获奖者或区级学科竞赛个人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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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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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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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技能比赛个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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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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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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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技能比赛个人单项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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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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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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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技能比赛团体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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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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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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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技能比赛团体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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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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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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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技能比赛团体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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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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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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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职业技能大赛全能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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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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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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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职业技能大赛全能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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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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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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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证书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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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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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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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动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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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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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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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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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运动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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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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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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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运动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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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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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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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照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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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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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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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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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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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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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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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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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侨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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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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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对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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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战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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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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