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自主招生简章
特别说明:本招生简章主要内容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的《2010年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制订,无重大、原则性修改。
一、学校全称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
二、学校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408号(邮编:201300)
三、办学类型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招生层次 高职
五、招生计划
2010年我校依法自主招生计划共700名,其中高中毕业生350名(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表一)、“三校”毕业生347名(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表二)、退役士兵3名(“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1名、“酒店管理”专业1名、“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1名)。
六、报名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
退役士兵的报名条件,按市教委、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0年我校依法自主招生各招生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除“护理”专业只招女生外,其他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主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但从就业角度考虑,“护理”专业适合身高1.58米及以上,并且身体无缺陷的女生报考;“酒店管理”专业适合男生身高1.68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8米及以上,并且身体无缺陷的考生报考;“建筑工程技术”和“建筑工程管理”专业适合男生报考。
(二)报名办法
1、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报名:
(1)考生先于2010年2月20日上午8:00至2月23日晚上8:00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edu.online.sh.cn)。网上报名时考生须按要求准确输入个人信息并填报志愿。
(2)凡网上报名成功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须于2010年2月27日或2月28日上午9:00—下午3:00到校本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408号)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考生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时须携带:①网上报名流水号;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复印户籍地址信息所在页及本人信息所在页共2页)或户籍证明(原件);③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④学历证明[应届生带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原件)、历届生带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同照片3张;⑥报名测试费:报名费14元/人,“素描”、“色彩”测试费50元/科,其他科目测试费26元/科(报考“语文+英语+素描+色彩”测试科目组专业的考生共需166元,报考“语文+英语”或“语文+数学”测试科目组专业的考生共需66元,报考“语文+英语+信息技术基础”或“语文+数学+信息技术基础”测试科目组专业的考生共需92元)。此外,符合条件的外省市户籍考生还须携带其他相关证明(原件),符合我校“免试直接录取政策”规定的考生另须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根据规定,已在本市办理2010年6月份高考报名的考生须持高考报名号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考生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时,志愿信息不得更改,其他信息若有误可以更改。
2、退役士兵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2010年2月27日或2月28日上午9:00—下午3:00。
报名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408号校本部。
报名时考生须携带:①市、区(县)民政局证明(原件);②退役证书(原件、复印件);③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复印户籍地址信息所在页及本人信息所在页共2页)或户籍证明(原件);④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⑤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同照片3张;⑥报名测试费92元;⑦符合我校“免试直接录取政策”、“优先录取政策”或“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还须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七、填报志愿
2010年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学校共24所,分为A、B、C、D四组,考生填报志愿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组,在该组内可填报有先后顺序的三个学校志愿,并对是否愿意调剂到该组内其他学校进行表态。2010年我校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同在C组,考生可自主选择报考其中的三所学校,并表明是否愿意调剂到本组内其他学校,但不能跨组选择其他学校。
2010年我校依法自主招生共设置3个专业志愿和1个愿否校内专业调剂选项。考生(不分文、理)在填报我校志愿时可根据自己的专长选择填报1至3个专业(不同测试科目组专业不可兼报),并对是否愿意调剂到我校其他专业(不同测试科目组专业之间不予调剂)进行表态。
八、测试
(一)测试科目
1、高中毕业生测试科目见附表一,“三校”毕业生测试科目见附表二。其中,文化测试实行组内(C组)联考,加试科目由我校单独命题。
2、退役士兵测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英语不设听力。
(二)测试时间和地点
1、测试时间: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文化测试、加试均安排在2010年3月6日(星期六),退役士兵测试时间按市教委、市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科目具体测试时间详见准考证及“考生注意事项”。
2、测试地点: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测试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408号校本部,退役士兵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九、免试直接录取政策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下列考生,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将免试直接予以录取:
①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②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获得的证书对口者;
③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全能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获得的证书对口者;
④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运动健将或国际运动健将称号者;
⑤入伍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
说明:凡符合以上“免试直接录取政策”规定的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在2010年2月27日或2月28日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或现场报名手续时交我校审核,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十、优先录取政策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下列考生,若测试成绩总分(不含校内加分,下同)达到相关测试科目组的最低录取资格线,将优先对其进行录取:
①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获得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②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者。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下列考生,若测试成绩总分达到相关测试科目组的最低录取资格线,并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所获得的证书对口,将优先对其进行录取:
①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全能三等奖者;
②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单项一等奖者;
③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高级以上(含高级)证书者;
④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报检员资格证书”者;
⑤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PETS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者;
⑥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
说明:凡符合以上“优先录取政策”规定的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须持有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在我校公布各测试科目组最低录取资格线后交我校审核(具体时间我校会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时不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凡符合以上“优先录取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须持有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在2010年2月27日或2月28日办理现场报名手续时交我校审核。
十一、加分政策(加分采取“就高”原则,即同一考生若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取其中最高的一项而不作累加累计)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下列考生,若测试成绩总分达到相关测试科目组的最低录取资格线,将给予相应的加分后对其进行录取:
①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者,加20分;
②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加20分;
③烈士子女,加20分;
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或台湾省籍青年,加10分;
⑤少数民族,加5分。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下列考生,若测试成绩总分达到相关测试科目组的最低录取资格线,并且填报的第一专业与所获得的证书对口,将给予相应的加分后对其进行录取:
①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单项二等奖者加20分、三等奖者加15分;
②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中级证书者加20分、初级证书者加8分;
③获得国家卫生部认可的“护士执业证书”者,加15分;
④获得国家财政部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加15分;
⑤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PETS二级合格证书者,加10分;
⑥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者,加10分;
⑦获得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或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合格证书者,加12分;
⑧获得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工程设计中心颁发的“计算机绘图”或“CAD”中级证书者加20分、初级证书者加8分。
说明:凡符合以上“加分政策”规定的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须持有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在我校公布各测试科目组最低录取资格线后交我校审核(具体时间我校会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时不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凡符合以上“加分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须持有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在2010年2月27日或2月28日办理现场报名手续时交我校审核。
十二、录取办法(不符合本校“免试直接录取政策”规定的考生适用)
1、高中毕业生、“三校”毕业生录取办法:
录取按高中毕业生不同测试科目组、“三校”毕业生不同测试科目组分别进行:①按考生报考本校的先后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录满为止。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分。②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时,首先根据该测试科目组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120%)划定考生测试成绩总分的最低录取资格线,然后先录取符合本校“优先录取政策”规定的线上考生,再按考生的测试成绩总分、校内加分(限符合本校“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的合成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线上考生(合成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时,“语文+数学”或“语文+数学+信息技术基础”测试科目组专业按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相应测试科目组第一志愿录取考生的最低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测试平均成绩高的考生)、其他测试科目组专业按考生的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相应测试科目组第一志愿录取考生的最低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测试平均成绩高的考生)。③在同一志愿范围内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上线考生的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
实际录取时,若某一类别(高中毕业生或“三校”毕业生)某一测试科目组按志愿全部录取结束后仍有余额,则先向另一类别同一测试科目组进行计划调整,仍完不成计划的再向同一类别其他测试科目组进行计划调整。
2、退役士兵录取办法:
按考生报考本校的先后顺序录取。在同一志愿范围内根据考生文化测试成绩总分、校内加分(限第一志愿报考本校且符合本校“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的合成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合成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3、对有特殊专长或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可破格录取。
4、录取名单将在我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1)“艺术设计(环境设计)”、“艺术设计(会展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或“服装设计”专业:12000元/生/学年;
(2)其他专业:10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标准:四人间2300元/生/学年、六人间1800元/生/学年。
十四、毕业发证
对取得正式学籍且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层次毕业证书。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具体为:
1、政府资助政策:
(1)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3)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困难学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资助政策:
(1)对于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的学生发给校级奖学金。
(2)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部分学费或住宿费。
(3)对于一时难以支付全部学费的学生,可酌情允许其分期付款。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一次性补助。
(5)设立和提供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为贫困学生减轻经济负担。
(6)对“建筑工程技术”或“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学生的特殊政策:①设置“伟贤”奖学基金。基金设有一等奖学金5000元/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建筑工程技术”或“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学生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外,品德端正、吃苦耐劳、能较好完成学习任务者,按其综合考核的水平,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伟贤”奖学金奖励。②“建筑工程技术”或“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学生在享受学校“绿色通道”给予的奖、助、贷、勤等资助后,仍有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表现良好、勤奋刻苦的同学,经审核可由校方先行垫付全部或部分学费,待毕业前归还或毕业就业获得薪资后再行偿还。
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联系电话 021-68023335、021-68023336
十七、投诉电话 021-68029005
十八、其他须知
1、学校网址:http://www.shsipo.com ,电子信箱:sibozbb@263.net 。
2、报考“语文+英语+素描+色彩”测试科目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素描”和“色彩”测试(不使用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录取按我校有关录取规则执行。
3、9月份新生正式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凡弄虚作假、体检不合格或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但最终未正式毕业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4、所有新生一律住读。
5、本简章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本简章由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